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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监督公开提示函:抓实高温劳动保护 筑牢职工健康屏障
发布时间:2026-07-16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江阴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公开提示函

(2026年3号)

抓实高温劳动保护 筑牢职工健康屏障

全市各用人单位:

我市将全面迎来高温酷暑天气,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江阴市总工会同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公开提示函,就以下事项提醒广大企事业单位:

一、切实履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二、抓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三、依法合理安排工作、发放高温津贴待遇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须根据生产实际,采取调整工时、轮班、增休、减强度、减少高温户外作业等举措。不得安排孕妇及未成年工在35℃以上户外或33℃以上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9月),并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强化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检查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及在岗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高温来临前,用人单位须对高温作业者进行健康检查;患心脑血管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不适宜者应调岗,体检费用由单位承担。

针对高温天气增加企业专项安全检查,定期排查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场所线路等方面的隐患,做好生产安全预防工作。

五、加强对新就业形态户外劳动者的保护

建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执行高温天气户外露天作业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派单与接单规则,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六、积极推动落实民主管理

针对高温作业认定、津贴发放、工时调整等争议事项,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职代会等民主方式商定,可签订高温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劳动保护监督,主动整改高温作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违规行为,切实筑牢劳动者高温作业安全健康防线。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江阴市总工会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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