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法律援助的条件和对象:
1、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的特困职工;
2、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荣获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职工、劳动模范;
3、因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而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工会干部;
4、因维护职工群体利益或其组织本身利益而确需法律援助的工会组织。
二、职工法律援助的范围:
1、劳动争议;
2、因劳动权涉及的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侵犯的案件;
3、其他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三、职工法律援助主要采取的形式:
1、接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
2、代拟法律文书;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代理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
5、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如每周三上午市总法律援助律师团律师在信访室提供现场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