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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监督公开提示函:规范用工管理 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6-06-16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江阴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公开提示函

(2026年2号)

 规范用工管理  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制定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切实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江阴市总工会同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公开提示函,现就有关重点事项提示如下:

一、开展岗位分析,确保岗位适配。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根据知识、技能、经验等,提供适合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并应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依法签订书面协议,规范协议管理。招用超龄劳动者(含退休后被返聘人员),应当依法与其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约定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三、细化劳动权益措施,落实权益维护。应依照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尽量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安排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合理确定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严格执行劳动安全相关规程和标准,对超龄劳动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预防事故和职业病。

 四、严守参保法规,落实待遇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不缴费。发生工伤的,依法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障待遇。鼓励为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协商确定缴费方式。

 五、畅通维权渠道,多元化解争议纠纷。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与超龄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内部协商,也可向各级劳动关系联合调处中心申请调解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醒各用人单位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完善用工管理,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我市和谐劳动关系持续优化,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阴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力量。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江阴市总工会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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