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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工发〔20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 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08

各镇(街道)、园区总工会,直属单位工会: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就业的主要渠道,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领域。目前,全市非公企业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非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尚未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因此,开展非公企业劳动争议的源头治理,加强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尤为迫切和重要。首先,加强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内在要求。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通过争议双方的协商对话,自主解决纠纷,减少冲突对抗,真正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其次,加强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工会参与处理矛盾调解的方式,较之于对簿公堂的诉讼,争议双方在情感上更容易接受,更能促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再次,加强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应对当前国际形势的现实需要。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新冠疫情的冲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去产能企业关停并转等因素的叠加,一定程度上深刻影响着我市非公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给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带来不小挑战。充分发挥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在预防和化解各类劳动争议矛盾纠纷中的组织优势,对确保全市职工队伍稳定、社会和谐发展至关重要,全市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和健全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搞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前提保证。全市各级工会要依法推进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法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市总工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由市总工会分管副主席任主任,民主管理部(法律工作部)部长任副主任。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处理重大劳动争议,对全市基层工会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直属工会及各村(社区)工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由工会主席任组长,副主席任副组长,调解处理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同时各镇、街道依托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可建立区域、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本区域、本行业的劳动争议,其成员由区域工会、行业工会代表与区域、行业管理机构的行政代表或企业代表三方构成,由区域工会、行业工会主席任主任。各类企业工会应当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处理本企业的劳动争议,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人数应当对等。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方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要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与工会组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建设同步进行。力争在两年内,使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工企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达到98%以上。各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与本级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进行适当的融合,工作上受同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三、切实加强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业务精、作风好、责任心强的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是抓好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的关键。要选择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的同志担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有条件的可配备专职调解员。可以聘请律师等司法工作者担任工会组织的法律顾问和调解员,参与工会法律宣传,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理,并为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市总各直属工会要结合实际,提出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各级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调解员学习培训、工作例会、工作考核奖励、调解工作的统计分析、信息报告、文书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严格调解工作流程和调解程序,确保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要提供和落实必要的工作条件,关心和支持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宣传劳动法律法规,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切实加强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建设

加强预防,是非公企业工会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重点。全市各级工会要坚持“预防为主、防调结合”的方针,不断健全和完善职工普法宣传教育、劳动法律监督、劳动合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民主管理、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等制度,促使非公企业增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重点做好预防工作,调解组织中的工会代表要与企业代表加强协调,共同研究劳动关系热点、难点问题,共同完善预防机制建设,尤其要注意排查发生群体性劳动争议的隐患,发现苗头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将劳动争议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企业基层,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共建和谐企业。要注重发挥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工会信访部门、“云信箱”及其“12351”工会维权热线等的联动功能,整合资源,协调沟通,及时掌握信息,迅速调处化解争议隐患,有效防止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要切实承担起“第一报告人”的重要职责,发现重大劳动争议隐患,要及时到现场了解情况,防控事态扩大,并在第一时间向同级党政和上级工会报告。对有可能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各方会商,快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协调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五、切实加强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处的对接机制建设

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对接机制建设,是提高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效率,发挥调解组织作用的重要措施。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要与职工信访相对接,从职工信访中及时发现并及时化解争议苗头,防止发生重大劳动纠纷和矛盾;要与社会矛盾大调解相对接,积极参与劳动关系方面矛盾和纠纷的调解处理;更要与劳动仲裁机构相对接,各级工会应与劳动仲裁机构联合创新工作机制,争取劳动仲裁机构对非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联系和指导。通过调解建议书、调解先行告知书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内部解决争议;通过开展委托调解、移送调解方式,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职能;通过案前调解会商制度,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与仲裁机构共同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同时,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难以调处的重大疑难案件,可以交由仲裁机构予以调处。落实调解协议确认制度,对于争议双方当事人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审查申请,由市总工会协调仲裁机构,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依法予以仲裁确认,置换为仲裁调解书,不断提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效力和执行力。

六、切实加强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领导,为做好新形势下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要加强组织领导,摆上重要位置。要把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工作,纳入到工会全局工作中统筹规划,共同推进。工会领导班子要经常听取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情况,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矛盾和劳动争议纠纷变化趋势,加大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力度。要面向非公企业,强化服务意识。各级工会要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为非公企业服务的思想,加强对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服务和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促使非公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要抓好队伍建设,提升调解能力。要按照《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的要求,把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员,充实到调解工作岗位上来,从政治上爱护、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调解员,充分调动发挥调解这支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他们进一步做好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热情。

 

    附件:1.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暨调解员登记表

               2.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情况汇总表

               3.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情况半年度报表

 

 

                                 江阴市总工会

                                2021年3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pdf

附件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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