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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镇(街道)总工会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07

各镇、街道总工会: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镇(街道)总工会工作,充分发挥镇(街道)总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夯实镇(街道)工会的组织基础,市总工会制定了《江阴市镇(街道)总工会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总工会

2011年6月20日

江阴市镇(街道)总工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镇(街道)总工会工作,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会工作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镇(街道)总工会的作用,全面提升镇(街道)总工会的建设水平,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街道)总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为推动江阴经济社会发展建功立业。

第三条 镇(街道)总工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依法履行一级地方工会的职责,对本区域内的工会组织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并对基层工会组织行使审批权、工会干部协管权、工会资产管理权。

 

第二章 镇(街道)总工会组织

第四条 镇(街道)总工会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镇(街道)总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四)镇(街道)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六)代表大会人数原则上按照所属基层工会会员数确定,一般为80-150人。

第五条 镇(街道)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设立镇(街道)总工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一般由15-21人组成;设立镇(街道)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镇(街道)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7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镇(街道)总工会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候选人由镇(街道)党委和市总工会协商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名,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报市总工会批准。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出现缺额,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镇(街道)总工会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女职工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3-5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按有关规定设定。

第七条 镇(街道)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2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镇(街道)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

第八条 镇(街道)总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代表任期与镇(街道)总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代表任期内每年参加一次年度代表大会,年度代表大会由镇(街道)总工会委员会召集。建立代表履行职责的各项制度,包括代表联系制度、代表活动制度、代表提案制度、代表会议制度、代表替补制度,充分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更好地发挥代表在任期内参与决策、监督、参谋作用。

第九条 镇(街道)总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已开业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基层工会组织届满时,镇(街道)总工会应当帮助、指导、督促基层工会如期换届。

第十条 镇(街道)辖区内25人以上企业必须建立独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镇(街道)辖区内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可以建立镇(街道)行业工会。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的各类行业性、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由镇(街道)总工会统一管理。局(系统)及集团企业分布在镇(街道)辖区内的基层工会组织,按现有的管理体制暂时不变。

第十二条 镇(街道)总工会原则上不设内部机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进行适当分工。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三章 镇(街道)总工会的基本任务

第十四条 镇(街道)总工会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其基本任务是:

(一)围绕镇(街道)中心工作,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二)负责区域内工会组建、发展会员和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区域内基层工会干部的协管工作。

(三)推动建立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关系预警组织,参与协调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四)推进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深化企业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

(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培训,认真做好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职工队伍。

(六)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七)建立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制度和机制,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活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

(八)实施送温暖工程,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做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九)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不断增强基层工会活力。

(十)代行基层工会难以承担的部分维权职能,发挥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的作用,维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

 

第四章 工会干部

第十五条 镇(街道)总工会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镇(街道)总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理论政策,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履职负责,争作贡献。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十六条 落实镇(街道)总工会干部配备和待遇,按照江苏省委、无锡市委和江阴市委有关文件规定,镇(街道)总工会主席按照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副主席按同级中层正职配备。因工作需要可聘任专职工会工作者。

第十七条 镇(街道)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岗位时,应事先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八条 新任镇(街道)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任职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与财产

第十九条 镇(街道)总工会的经费来源包括工会拨缴经费、政府财政的补助、上级工会的补助以及其他收入。

镇(街道)总工会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和活动场所,以保证工作和开展活动的需要。

第二十条 镇(街道)总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镇(街道)总工会经费、财产以及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调拨。基层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基层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镇(街道)总工会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总工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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