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登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含二级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单位)和机关的工会委员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可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适用于以下工会:
一、企业工会,包括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工会、集体企业工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乡镇企业工会等。
二、事业单位工会,包括我国现有的各种事业单位,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研究机构、文学艺术团体、科研院校以及相关协会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实行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以企业工会的身份进行基层工会法人登记。
三、机关工会,包括各级党和政府部门的机关、司法部门的机关、各大团体的机关以及各大科研机构的机关等等。
四、乡镇企业工会。随着乡镇企业的的崛起,不少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已形成了规模,并建立了相应的工会组织。这些乡镇企业工会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进行工会法人资登记。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工会法人资格,故未将其列入登记范围。但如果有的总工会或产业工会需要在某种场合提供法人资格证件,也可按照《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