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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 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7-05-31

案情:申请人诉称:其于201226日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会应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项目经理,工资人民币5000/月,作息时间为8:00-17:00.20122161715分,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为了工伤认定需要,特此要求确认申请人杭某某2012216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调查核实情况:被申请人是经合法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一般经营项目为:工业废热回收利用、中央空调节能装置的技术研究、开发;工业废热回收利用设备、中央空调节能装置、电器设备的制造、销售(前述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申请人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从事项目经理工作。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件显示:20122111253分,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给申请人、蒋某某、宁某某、张某发送邮件,内容为“关于周工作的格式要求等问题”;20122121524分,张某某给申请人、蒋某某发送了内容为“周计划问题”的电子邮件,要求由蒋工(蒋某某)对吴某某的工作进行安排啊;20122121710分,张某某发给申请人自动回复邮件;20122121718分,申请人给张某某发送了内容为“技术部杭某某二月第三周计划”的电子邮件;20122141423分,张某给蒋某某、宁某某发送并抄送申请人、刘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的电子邮件,内容是因为安全原因要求大家发送邮件到其付费邮箱(……@163.com)而不要发至QQ邮箱。其中20122121710分的张某某给申请人发送的自动邮件中显示出“《天纳更懂空调》”字样。庭审中,被申请人认可邮件中提到的蒋某某为被申请人公司技术部负责人,所涉邮箱地址也是蒋某某本人的邮箱地址,付费邮箱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所有。

分析意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被申请人是经合法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申请人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被申请人处担任项目经理,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申请人称于201226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项目经理工作,主要负责中央空调的基础电路图等工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说法不予认可,辩称申请人于2012813日进入公司的,发生交通事故跟被申请人没有关系,因当时申请人不是为被申请人工作的,而是一个叫天纳的公司。从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可以看出,2012211日至2012216日期间,申请人已经在为被申请人工作,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被申请人仅凭一封自动回复邮件下方的“《天纳更懂空调》”字样而认为申请人是为一家天纳的公司工作,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双重劳动关系作出禁止性规定,申请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指纹考勤事实,仲裁委要求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仲裁委提供20122月份所有员工的指纹考勤记录,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仲裁委对被申请人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仲裁委确认申请人2012216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源自:《无锡劳动保障》2013年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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