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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职工未做职业健康检查不属违法解除
发布时间:2017-05-31

  案情:杨某在某公司工作三年,2014310日,单位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与其续签。其反映其工种为电焊工,三年来单位从未给其做过体检,而听朋友说国家规定单位必须给电焊工做职业健康检查,但其在离开单位前并未做过检查,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专家给其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杨某与某公司终止合同属于合同期满终止,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但杨某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评析:根据国家规定,电焊工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对于这种有可能导致电焊工尘肺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某单位应当免费为其提供上岗前、工作期间、劳动合同终止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尽管该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条款不包括在此列,所以,在杨某未享受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下,某公司仍然有权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与杨某的劳动关系,这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杨某不能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于单位未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杨某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来维护杨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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