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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劳务派遣女员工“三期”也有特殊保护
发布时间:2017-05-31

问题: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三期”劳务派遣员工吗?

案情:某公司是一家销售糖果类产品的企业,目前在商超里使用了大量促销岗位的员工。由于这个岗位上女职工比较多,因此“三期”女工的管理一直是企业比较头疼的问题。近期,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告诉他们,如果此类促销岗位上都是用劳务派遣员工,那么当他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终止后,该公司就可以合法地将“三期”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公司老总很心动,但又有些犹豫,因为他不知道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评析意见: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劳务派遣用工属于灵活型的替代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由于用工单位属于实际用工方,单位的用工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虽然作为维系劳务派遣关系主要合同文件的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终止,用工单位可以实现“退工”,但是如果劳动者尚处于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时期,用工单位此时不能仅以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终止为由退工,而应当等到劳务派遣工的特殊时期结束后,方可退工。

法条链接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源自:《中国劳动保障报》2014617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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