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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企业规章制度与法律相悖 职工有权不执行
发布时间:2017-05-31

 案情:肖某系外来打工者,20138月,经人介绍被一家餐馆招聘为服务员。因为家人都在某市,所以开始上班时就跟老板谈要保证肖某每周有一天休息时间,餐馆老板表示同意。2014年春节后,因几个服务员没回来上班,老板说人手紧,没跟肖某商量前提下就让其去做了传菜员。现在既没有轮休也无双休日,每天都要上班,这些均为事前说明。肖某向老板要求兑现休息一天的承诺,他称公司规定传菜员岗位没有休息日,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执行。肖某的休息权难道因公司的规章制度就这么无情被剥夺了吗?答案是不能。

 评析:从表面看,职工要执行单位里的规章制度这似乎没错,但也要看是什么样的规章、怎样形成的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肖某工作的餐馆里,“传菜员岗位要每天上班”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时必须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确定,否则不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肖某被转到传菜员岗位时,老板或者其他人并没有告诉肖某要每天上班,所以,餐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定,肖某可以拒绝执行。

 同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餐馆却要求传菜员每天上班,这种做法显然与法律相悖,肖某可向老板说明情况,如果对方不予改正,肖某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江阴市总工会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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