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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给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03

各镇(街道)总工会,高新区总工会,临港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工会,局(系统)、直属单位工会,长江村总工会:
    为进一步做好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惠及广大患病参保职工,根据《2014年江阴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市总工会经过反复仔细测算,多方征求意见,并通过争取上级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经研究决定:
    自2014年9月1日起,将《2014年江阴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中“第十条”内容调整为“保障生效后,对参保职工按第九条规定范围单张发票发生的丙类自费药品及丙类自费诊疗费用之和,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部分按照90%(原为60%)比例给付,超过1000元部分按照20%(原为10%)比例给付。一个保障年度给予住院起付线费用一次性38元补助”。其它内容不变。
    请各工会接到通知后,及时将调整内容传达给所辖基层工会,进一步做好今年医疗互助保障的参保续保工作。


 
                                 江阴市总工会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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