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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相关条例
发布时间:2013-09-30

江阴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相关条例

 

江阴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工会为主体开展的一项公益性民生工程,是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对患病住院治疗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职工给予一定额度经济帮助的非营利性互助互济活动。

 

■参保对象和办理手续

★凡已参加江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均可参加,需以法人单位组织职工团体参保,投保人数必须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总数的80%,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总数在50人以下的,必须100%投保。

★凡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参保。

★由单位统一到江阴市总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受理处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江阴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投保单》(一式两份)

2、参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参保职工的单位社保号、个人医保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要求提供以Excel格式制作的电子文档及2份打印稿)。

★受理处地址:司马街32号(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一楼大厅内)。

 

■保障期限和缴费标准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期,每人每年缴费38元。

★首次参保需执行免责期,保障生效日期统一为每月1日和16日:当月115日办理投保手续并缴纳保费的在次月1日零时生效,当月16日至月底办理的在次月16日零时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称作一个保单年度)。

★投保单位需在保障期满前15天办理续保手续,视作连续参保;未在保障期满前15天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作脱保后重新参保。

 

■保障范围和给付方式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责任范围为在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以下两种情况的治疗:

1、疾病住院治疗;

2、门诊特殊病治疗:参照市社保中心认定的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范围。

★参保职工在以上规定范围内单张发票发生的丙类自费药品及丙类自费诊疗费用之和,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部分按照60%比例给付,超过1000元部分按照10%比例给付,每个参保职工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互助保障金限额为10000元。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步结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即时结算;市外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在社保中心窗口办理报销手续时给付。

 

■不负保障责任的情况

★不在有效保障期内的医疗费用;

★生育、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及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非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

★投保单位或参保职工的各种欺诈、作弊行为(如有该行为,其保障责任即行终止)。

 

■职工大病救助

★参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后,经江阴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三种重大疾病( 需血透的尿毒症;经过手术后需要放疗化疗在2年内的恶性肿瘤;需服抗排斥药的器官移植)之一的职工,在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的基础上,市总工会视情给予一次性大病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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